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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債  務  人 李麗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相對人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借據,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相對人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2月7日起, 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捌仟捌佰零陸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28000│麗淑、睿捷│月7日起   │      │五八     │ │  │0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2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20000│麗淑、睿捷│月7日起   │      │五八     │ │  │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3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48000│麗淑、睿捷│月28日起  │      │八三六    │ │  │0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4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29403│麗淑、睿捷│月5日起   │      │四零五    │ │  │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5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29403│麗淑、睿捷│月5日起   │      │四零五    │ │  │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000│麗淑、睿捷│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2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000│麗淑、睿捷│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3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8000│麗淑、睿捷│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4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9403│麗淑、睿捷│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5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9403│麗淑、睿捷│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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