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請人
吳淑滿
相對人
李盧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9月6日,有利息、違約金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之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座落同段152建號建物設定1,5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2年9月6日,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縱聲請人主張其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業已於101年12月10日到期,然我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公示公信原則,故仍應以登記資料所示,認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期為102年9月6日。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顯於法無據,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