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潘禹君
- 相對人
- 玉山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逢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1,3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