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請人
曹開明
相對人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然(原名吳中翔)
法定代理人
吳素蓮
法定代理人
吳素玉
法定代理人
吳勝創
相對人
吳宗芸(原名吳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18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3,363元之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11月10日,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963,36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退票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