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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洲
被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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