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郭清貴、黃萬順

  • 原告
    佐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佐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貴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1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 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秀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