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4,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