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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賴榮德
被上訴人
偉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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