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賴榮德
- 被上訴人
- 偉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