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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賴榮德
被上訴人
偉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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