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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

原告
上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告
捷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培
被告
黃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揭明之請求權基礎,乃以被告涉有傷害之故意之侵權行為,然依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則未見被告對原告為故意有何傷害行為之指述。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首開規定,依職裁定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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