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袁建業
- 當事人張芷帆、林祐達、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張芷帆 被 告 林祐達 被 告 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秀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