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告
- 游賴達
- 被告
- 福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民
- 被告
-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