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瑞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熙
- 代理人
- 張美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鄧晴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t46;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川湯温泉會館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8月20日 │84,000元 │FU 0000000 │ │ │1 │司 │份有限公司礁溪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