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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俊廷

  • 當事人
    林春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林春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李玉雲 附表:~t46;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亨通企業社楊漢川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101年12月31日 │25,600元 │FA000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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