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簡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三寶企業社即李邱寶珠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李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