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 債權人
-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宏睫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6元之部分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