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宏睫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6元之部分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