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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權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宏睫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6元之部分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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