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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 原告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宏睫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6元之部分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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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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