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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黃美月

  • 當事人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債 權 人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債 務 人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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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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