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債 務 人 李麗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相對人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借據,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相對人睿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2月7日起, 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捌仟捌佰零陸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28000│麗淑、睿捷│月7日起 │ │五八 │ │ │0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2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20000│麗淑、睿捷│月7日起 │ │五八 │ │ │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3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48000│麗淑、睿捷│月28日起 │ │八三六 │ │ │0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4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29403│麗淑、睿捷│月5日起 │ │四零五 │ │ │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5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329403│麗淑、睿捷│月5日起 │ │四零五 │ │ │元 │興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000│麗淑、睿捷│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2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000│麗淑、睿捷│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3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8000│麗淑、睿捷│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4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9403│麗淑、睿捷│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5 │新臺幣│江峯山、李│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9403│麗淑、睿捷│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業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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