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債務人
-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世燦
- 債務人
- 邱隨聖
温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邀同其餘相對人呂世燦、邱隨聖、温聖明等為連帶保證人且簽立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所示之本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且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惟相對人等於102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以下同)10,000,000元,並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據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1 │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00000│世燦、邱隨│5月29日起 ││四五八│││00元 │聖、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1 │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世燦、邱隨│6月2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 │聖、順天營│││百分之十,逾期││││造股份有限│││超過六個月部分││││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