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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債務人
邱隨聖

       温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邀同其餘相對人呂世燦、邱隨聖、温聖明等為連帶保證人且簽立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所示之本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且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惟相對人等於102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以下同)10,000,000元,並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據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1 │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00000│世燦、邱隨│5月29日起  ││四五八│││00元 │聖、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1 │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世燦、邱隨│6月2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 │聖、順天營│││百分之十,逾期││││造股份有限│││超過六個月部分││││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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