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債 權 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債 務 人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址為新北市五股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設立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