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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慶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参佰参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33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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