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順有食品有限公司、王妙廣、林進昌、翰成股份有限公司、李麗淑、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債 權 人 順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王妙廣 代 理 人 林進昌 債 務 人 翰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李麗淑 債 務 人 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一、債務人翰成股份有限公司、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肆佰元,及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峯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