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聲 請 人 陳川博 代 理 人 江碧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怡雯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林銘達 │台新銀行羅東分行 │陳川博 │103年1月31日 │13,650元 │EQ0000000 │ │ │ │ │ │ │ │ │ │ │ ├─┼─────────┼─────────┼─────────┼─────────┼────────┼────────┼──┤ │02│蕭信南 │台新銀行羅東分行 │陳川博 │103年1月20日 │2,500元 │EQ0000000 │ │ │ │ │ │ │ │ │ │ │ ├─┼─────────┼─────────┼─────────┼─────────┼────────┼────────┼──┤ │03│林庭福 │土銀宜蘭分行 │陳川博 │102年12月31日 │22,050元 │AJB0000000 │ │ │ │ │ │ │ │ │ │ │ ├─┼─────────┼─────────┼─────────┼─────────┼────────┼────────┼──┤ │04│鈞灝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陳川博 │102年11月30日 │4,200元 │EA0000000 │ │ │ │ │ │ │ │ │ │ │ ├─┼─────────┼─────────┼─────────┼─────────┼────────┼────────┼──┤ │05│華泰企業社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陳川博 │103年2月15日 │8,400元 │FA0000000 │ │ │ │ │ │ │ │ │ │ │ └─┴─────────┴─────────┴─────────┴─────────┴────────┴────────┴──┘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