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曾國烈、鍾隆毓、童兆勤、蔡曜柱、鄧翼正、林武田、柯象菊、張嵐瑋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麗卿、劉瑞明、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坤地、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竺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 務 人 蔡竺勳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毓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蔡紳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吳麗卿 債 權 人 劉瑞明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葉坤地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 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2,394元,共72期,清償金額為2,332,368元,合計共6年72期,清償成數約30.41%,並向最大債權銀行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再由該銀行依債權表所載比例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2年12月11日 以書面檢送予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後,唯有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而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此有債權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視為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再者,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多主張本件還款成數過低,且債務人之支出過高云云;然觀諸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之支出扣除兩名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公保、健保費用及退撫金自付費用後,其個人生活費用為10,200元,且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為6,833 元、父母之撫養費用各為5,897元及5,647元,上列生活費用金額遠低於內政部公告之10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金額, 應可信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勉力簡省各項生活開支,盡力清償,是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之主張顯無理由。又衡其收入減去支出後,足以履行其每月應付清償金金額,可見本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得以兼顧前揭立法目的,是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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