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璇
- 原告
- 春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韋志
- 被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分別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之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其等工程款及返還履約保證之本票等;而依兩造間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第32條第2項約定:「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涉訟,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兩造既係因關於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爭議涉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