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原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原告
春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韋志
被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分別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之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其等工程款及返還履約保證之本票等;而依兩造間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第32條第2項約定:「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涉訟,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兩造既係因關於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爭議涉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