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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台灣笠昌食品雜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據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08,17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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