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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翠華蔡仁昭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1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紀宇律師
被上訴人
鈺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上訴人
凱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秀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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