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東隆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松雄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間因商港法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至本院,而本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除未載明請求依據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而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陳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