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告
東隆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松雄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間因商港法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至本院,而本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除未載明請求依據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而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陳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