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佐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清貴
- 被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