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告
強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