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被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名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億5,960萬1,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萬99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2萬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