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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告
翊洲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9,635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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