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翊洲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635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