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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 原告
    翊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翊洲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鈳止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635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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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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