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翊洲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金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鈳止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9,635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