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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告
景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淑月
被告
大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漢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主張車牌號碼00-000號、引擎號碼8DC00-000000柴油動力白色營業大貨車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前述營業大貨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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