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景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月
- 被告
- 大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漢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主張車牌號碼00-000號、引擎號碼8DC00-000000柴油動力白色營業大貨車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前述營業大貨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