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
- 原告
- 元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邦
- 被告
- 晶莊塗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