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
- 原告
- 劉岳青
- 被告
- 昊煒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雯
- 被告
- 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