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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
劉岳青
被告
昊煒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被告
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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