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4,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