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被告
- 江川金
- 被告
- 宜來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陳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補費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