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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返還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反訴原告
旭泓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桂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反訴被告
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451,250 元,以反訴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起訴當時之台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0.172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3,787,1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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