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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游賴達
被告
福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
被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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