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黃正義 被 上訴人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