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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請人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嘉鴻
代理人
秦淑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00 1│益洲股份有限公司秦│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102年1月31日 │29,369元 │DF0000000 │ ││ │嘉鴻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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