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嘉鴻 代 理 人 秦淑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詩綺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 (新台幣) │ │ ├──┼─────────┼─────────┼─────────┼─────────┼────────┼───┤ │00 1│益洲股份有限公司秦│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102年1月31日 │29,369元 │DF0000000 │ │ │ │嘉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