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林春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李玉雲 附表:~t46;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亨通企業社楊漢川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101年12月31日 │25,600元 │FA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