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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澄立
訴訟代理人
許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7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1│信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102年6月30日      │13,006元        │FS0000000       │    │
│  │司許忠清          │羅東分行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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