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澄立
- 訴訟代理人
- 許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7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1│信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102年6月30日 │13,006元 │FS0000000 │ │ │ │司許忠清 │羅東分行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