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以枋、吳韵媗、莊淑惠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7,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鄭蕉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