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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欽耀、唐建雄

  • 原告
    熱帶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熱帶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耀 相 對 人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3年度宜全字第2號),相對人雖於103年7月 24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並移轉本院管轄(本院103年度宜簡字第260號),惟相對人於103年11月19日撤回上開訴訟,依前開說明,視同未 起訴。又經查詢本院及發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現亦查無相對人提起相關訴訟繫屬,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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