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熱帶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欽耀
- 相對人
-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3年度宜全字第2號),相對人雖於103年7月24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並移轉本院管轄(本院103年度宜簡字第260號),惟相對人於103年11月19日撤回上開訴訟,依前開說明,視同未起訴。又經查詢本院及發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現亦查無相對人提起相關訴訟繫屬,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