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七賢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慧萍
- 被上訴人
-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浴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80,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