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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七賢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慧萍
被上訴人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80,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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