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林
- 被告
-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萬9,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