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楊麗秋
- 法定代理人陳清林、江蔡生
- 原告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萬9,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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