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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告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被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萬9,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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