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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陳新翰即東誠汽車貨運行
被告
陳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萬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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