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號
- 原告
- 萬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南
- 被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9,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